以自己的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(chǎn)者,其資金視同贈與,應課徵贈與稅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
以自己的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(chǎn)者,其資金視同贈與,應課徵贈與稅
新聞摘要
  • 以自己的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(chǎn)者,其資金視同贈與,應課徵贈與稅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:民眾王先生電話洽詢,其兒子於2015年7月以1,200萬元,於高雄簽約購置一筆房地(房地公告現(xiàn)值計900萬元),惟資金價款係由其本人所支付,是否應申報贈與稅?且繳納金額為何?
 
該局說明,依照遺產(chǎn)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(guī)定:「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(chǎn)者,其資金;但該財產(chǎn)為不動產(chǎn)者,其不動產(chǎn)」以贈與論,依法應課贈與稅。上開案例,因係父親王先生提供資金1,200萬元給兒子購置不動產(chǎn),故應申報贈與總額為1,200萬元;若係由父親簽約出資1,200萬元購置後,贈與給兒子,則應申報贈與總額為不動產(chǎn)之公告現(xiàn)值900萬元。
 
該局補充說明:因王先生所洽詢之情況,係提供資金予兒子購置不動產(chǎn),應以出資金額1,200萬元為申報贈與總額,故減列本年度尚未使用之免稅額220萬元,本次課稅贈與淨額為980萬元,應課徵贈與稅98萬元。